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江芃即耐集克工作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715號原 告 江芃即耐集克工作室 上列原告與被告毅傳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4,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