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751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訴訟代理人
- 謝明璇
- 訴訟代理人
- 朱大維
- 訴訟代理人
- 林意惠
- 被告
- 祝好興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蕭文惠
- 被告
- 閻銘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86,38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19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欠款名目及金額 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信用貸款應付帳款386,380元 367,072元 自110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65%計算。 自110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9,308元 自110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65%計算。 自110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