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7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0 日
- 當事人林冠宇、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柏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760號 原 告 林冠宇 被 告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訴訟代理人 翁欣雅 蔡瀚儀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