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7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林冠宇、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柏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760號 原 告 林冠宇 被 告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訴訟代理人 翁欣雅 蔡瀚儀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及被告之答辯,並依同條項規定,分別引用原告之起訴狀、被告之答辯狀(112年9月21日提出),以及本件112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院之判斷 ㈠兩造爭執要旨:原告主張其在被告代理營運之線上遊戲「新楓之谷」所使用遊戲子帳號T9d67Z000Z0000000000(下稱系爭帳號),於112年3月10日遭被告誤以使用不當程式為由封鎖,故提起本訴,先位聲明請求被告解除系爭帳號之鎖定,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5萬元(即系爭帳號鎖定前之價值)。被告則抗辯:原告於使用系爭帳號參與系爭遊戲時,經其透過遊戲內官方測謊機制對系爭帳號進行測謊時,偵測出原告使用非法之外掛程式,故依系爭遊戲網路連線定型化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第22條第3項規定終止系 爭帳號之使用權利,其請求並無理由等語。 ㈡按,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二、乙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或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系爭契約第22條第3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按,遊戲中禁止販售、宣傳及使用任何「自動練功」及「非官方提供」之外掛程式進行遊戲。一經發現,遊戲管理者(GM)將針對違規角色進行查詢,而當遊戲管理者(GM)在進行相關查緝工作時,玩家應隨時回應遊戲管理者(GM)的詢問,並不得已關閉對話視窗或斷線等理由規避遊戲管者(GM)之測試、查核,違者一律視為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以上 稽查懲處方式,經警告後仍無改善或依官方判定嚴重違反遊戲管理規則者,將進行終止遊戲合約』系爭遊戲之遊戲管理規則亦有明文。 ㈢原告雖主張系爭帳號係遭錯誤封鎖云云,惟查,檢視被告提出當時遊戲內測謊之光碟影像檔(見本院卷第68頁),系爭遊戲內之角色在進行測謊時,經點擊測謊機輸入欄位後,遊戲畫面即會鎖定在測謊模式,遊戲內角色亦無法繼續行動,須再次點擊測謊機輸入欄位以外之畫面才能進行測謊以外之遊戲行為。然被告之工程師於112年3月10日對系爭帳號之角色進行測謊時(下稱初次測謊),該角色除未停止遊戲動作外,亦同時通過測謊測試,衡情,該異常遊戲行為並非遊戲本身設定可致,非使用外掛程式難以達成。又原告為證明系爭帳號係遭誤鎖,曾至被告公司以相同遊戲條件下,操作遊戲角色進行測謊,但均無法達到與初次測謊時一致之異常遊戲行為。綜酌全情,被告主張系爭帳號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方式進行遊戲,嚴重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應堪憑採,是被告以原告有系爭契約第22條第3項第2款規定之重大情事而終止系爭契約,核屬有據。而系爭契約既因原告上開違約行為,經被告合法終止,原告自無從再使用系爭帳號,是其上開先、備位之請求,均屬無據,難以准許。 三、從而,原告先位請求被告解除系爭帳號之鎖定,及備位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5萬元,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