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76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冠宇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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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劉柏園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