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7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施月燿
- 法定代理人劉柏園
- 原告林冠宇
- 被告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7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冠宇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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