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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760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施月燿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冠宇
被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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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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