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77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徐文瑞

上訴人
即被告
廣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心語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禾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又簡易程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因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5月24日裁定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同年7月26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上揭裁定、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等件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