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845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9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御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世坤 訴訟代理人 劉馨蘭 被 告 能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惟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簡字第845 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8 月9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8 月9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6,426 元。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220元。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