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8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黃建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860號 原 告 黃建霖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本菓綱目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