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860號
- 原告
- 黃建霖
- 訴訟代理人
- 王怡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本菓綱目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湖簡字第86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本菓綱目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