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8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佘坤穎、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陳力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898號 原 告 佘坤穎 被 告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