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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8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
    施月燿

  • 當事人
    佘坤穎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898號 原 告 佘坤穎 被 告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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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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