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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90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施月燿

原告
美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鳴宏
被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2萬5,044元(計算式:2,392,000-1,466,956=825,04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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