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907號
- 原告
- 美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鳴宏
- 被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2萬5,044元(計算式:2,392,000-1,466,956=825,04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