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9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許凱翔
- 當事人沈嘉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943號原 告 沈嘉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誤載為何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予更正)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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