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961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鼎捷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碧姍
- 訴訟代理人
- 莊進峯
- 被告
- 莊寶秀
- 訴訟代理人
- 曾芷儀
- 被告
- 曾芷儀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簡字第961 號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9 月2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9 月21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 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4,682元。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歷次言詞辯論筆錄。
二、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保證人責任,其所憑的保證書面,經調查證人曾建家的結果,曾建家當庭承認這份保證書面是他自己簽的,完全沒有經過被告的同意,這樣自然不能要求被告為別人盜簽的保證書負責。
三、據上所述,原告之訴無法支持,應予駁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