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9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僑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964號 原 告 僑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鄭朝杰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25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可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本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