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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999 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徐文瑞徐文瑞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被告
韻晴玻璃創作工作室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林志雄
被告
被告
林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簡字第999 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9 月5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9 月5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許秋莉通 譯 林育瑄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78,192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4,08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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