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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999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
    徐文瑞徐文瑞
  •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林志雄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韻晴玻璃創作工作室法人林志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被 告 韻晴玻璃創作工作室 兼法定代理 林志雄 人 被 告 林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簡字第999 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9 月5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9 月5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許秋莉 通 譯 林育瑄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78,192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4,08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秋莉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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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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