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999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訴訟代理人
- 謝明璇
- 被告
- 韻晴玻璃創作工作室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林志雄
- 被告
- 人
- 被告
- 林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簡字第999 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9 月5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9 月5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許秋莉通 譯 林育瑄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78,192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4,08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