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999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5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被 告 韻晴玻璃創作工作室 兼法定代理 林志雄 人 被 告 林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簡字第999 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9 月5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9 月5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許秋莉 通 譯 林育瑄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78,192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4,08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秋莉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