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聲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博軒精品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聲字第28號聲 請 人 博軒精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柏賢 雷珍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現在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有異議之訴時,法院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聲請人並未表明究竟有何強制執行案件在繫屬中需要停止執行,經向我院執行處查詢結果,也查不到有相對人對於聲請人聲請執行的案件,自然無法准許聲請人的聲請。因此,本件聲請應該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