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聲字第28號
- 聲請人
- 博軒精品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兼法定代理
- 聲請人
- 人 李柏賢
- 聲請人
- 雷珍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現在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有異議之訴時,法院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聲請人並未表明究竟有何強制執行案件在繫屬中需要停止執行,經向我院執行處查詢結果,也查不到有相對人對於聲請人聲請執行的案件,自然無法准許聲請人的聲請。因此,本件聲請應該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