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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聲字第28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蔡志宏

聲請人
博軒精品有限公司
聲請人
兼法定代理
聲請人
人 李柏賢
聲請人
雷珍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現在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有異議之訴時,法院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聲請人並未表明究竟有何強制執行案件在繫屬中需要停止執行,經向我院執行處查詢結果,也查不到有相對人對於聲請人聲請執行的案件,自然無法准許聲請人的聲請。因此,本件聲請應該予以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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