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聲字第69號
- 聲請人
- 何宗翰
- 相對人
- 黃麟惠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原告對本院民國112年11月15日112年度湖簡聲字第69號裁定聲請更正錯誤,現在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行至第二行所載之「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5288號清償票款事件」,均應更正為「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5288號清償票款事件」。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第232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12年11月15日所為之112年度湖簡聲字第69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故依原告聲請更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