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聲字第71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陳文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20日所為裁定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湖簡聲字第71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20日所為裁定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