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調字第12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許凱翔

反訴原告
王珽即王娟娟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反訴被告
黃明智
反訴被告
臺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DUPONT Sebastien Serge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洪于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反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本院卷第133頁),上開裁定於112年9月8日合法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1、153頁)。惟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參,是其反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調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