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09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榮崇 住○○市○○區○○街000號7~14樓
- 訴訟代理人
- 許晏庭 住○○市○○區○○街000號12樓
- 被告
- 捷力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憫莛 住○○市○○區○○○路0段00號11樓
- 被告
- 吳佳霖 住○○市○○區○○街000巷○000號
-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7~14樓
- 設桃園市○○區○○○路0段00號11樓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09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10月7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
113 年10月7 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院書記官 邱明慧通 譯 郭素華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291元,及自民國(下同)113 年5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600 元,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