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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湖小字第113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許凱翔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樂乃華
被 告
頂立國際運動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政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73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欠款名目及金額 計息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信用貸款應付帳款18,737元 3,430元 自113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95%計算。 自113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2,487元 自113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計算。 自113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5,985元 自113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計算。 自113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6,835元 自113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計算。 自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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