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蔡志宏蔡志宏

  • 原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住○○市○○區○○○路0段00號10樓 住○○市○○區○○○路0段00號11樓 送達代收人 陳鏡威 住○○市○○區○○○路0段00號10樓 被   告 銓勝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街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劉德勝  住○○市○○區○○街000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15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姜貴泰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116元,及自113年8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應由被告給付原告,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姜貴泰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3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