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15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漢 住○○市○○區○○○路0段00號10樓
- 送達代收人
- 陳鏡威
- 被告
- 銓勝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德勝 住○○市○○區○○街000號1樓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
- 住○○市○○區○○○路0段00號11樓
- 住○○市○○區○○○路0段00號10樓
- 設桃園市○○區○○街000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15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姜貴泰通 譯 陳品妏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116元,及自113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應由被告給付原告,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