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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小字第290 號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蔡志宏蔡志宏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筠捷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林京緯
訴訟代理人
黃婉庭
被告
邱瑞蓮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小字第290 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5 月2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5 月29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姜貴泰通 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30元應由原告負擔。理由要領

一、被告抗辯本件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係基於繼續性智能機器人服務合約而來,但該服務在112 年3 月就停止服務,所以原告無權繼續收取剩餘款項。

二、以上被告之抗辯,經調查原告聲明之證人即麗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負責人陳凌鋒,已獲得證實,所以被告抗辯有理由,原告請求應予駁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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