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49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勝泰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瀧雄
- 訴訟代理人
- 潘有祥
- 被告
- 李倩文
- 被告
-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前列李倩文、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黃維熒
- 法定代理人
- 邱顯育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李倩文、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張家瑞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49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姜貴泰通 譯 陳品妏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952元整,及其中被告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13年3月14日起,其中被告李倩文自民國113年3月1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可以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