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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小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
    徐文瑞
  • 法定代理人
    陳沿毓

  • 原告
    陳玠甫
  • 被告
    沿余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8號 原 告 陳玠甫 被 告 沿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沿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位於臺北市大安區,有該公司登記公示查詢資料可參,依上述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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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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