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8號
- 原告
- 陳玠甫
- 被告
- 沿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沿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位於臺北市大安區,有該公司登記公示查詢資料可參,依上述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