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救字第3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許凱翔

聲請人
即原告
曾心渝即曾英鳳即惠富沉香企業
代理人
洪珮菱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3年度湖補字第187號),以其並無資力,無法負擔訴訟費用,且有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經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為無資力,而准予扶助,有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13頁)。又聲請人所提訴訟,形式上非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說明,其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救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