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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救字第4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徐文瑞

聲 請 人
林明志
相 對 人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但應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僅稱已退休,且賴以維生之租金收入已被扣押(即聲請人所有之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1)等語,雖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113年8月20日士院鳴113司執勇字第70975號關於不動產查封登記函文為證。惟依該函文僅得知悉上開不動產經查封之客觀事實,並無從釋明原告已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原告亦未提出其他可供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則其所為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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