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救字第41號
- 聲請人
- 蔡吳春美
- 代理人
- 蔡孟潔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訴訟救助事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