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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078號

撤銷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徐文瑞

原告
陳艾琳
被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被告
索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淑華
訴訟代理人
許綉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下稱系爭買賣約定書),請求撤銷系爭買賣約定書等情。惟查:系爭買賣約定書第17條約定:「如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訴訟,三方均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為第一管轄法院…」,有上開系爭買賣約定書可稽,是以系爭買賣約定書之合意管轄條款仍具排除其他管轄之拘束力,本件自應由臺北地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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