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301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訴訟代理人
- 朱大維
- 被告
- 張素卿即陳亮琮即東禾工程行之繼承人
- 訴訟代理人
- 陳亮哲
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簡字第301 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3 年4 月24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4 月24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 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