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施月燿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闕顗軒 被 告 施義華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329號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4 月2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4 月25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 朱鈴玉 通 譯 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032元,及自民國93年6 月26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8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99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書 記 官 朱鈴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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