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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423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徐文瑞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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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哲靖
訴訟代理人
林宏杰
被告
徐惠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惠容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1項,業據其提出估價單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950元、第2項金額為13,000元、第3項金額為100,000元,總計420,950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原告僅繳納1220元,尚應再行繳納3,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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