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435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詹士坤
- 被告
- 何煥文
- 訴訟代理人
- 姜俐玲律師
- 被告
- 大立欣業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意晏
- 訴訟代理人
- 朱光明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簡字第435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5 月2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5 月22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 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29,243 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5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份可以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