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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512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
    施月燿施月燿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彥霖 被 告 雷富豐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永恩 人 之2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簡字第512 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6 月6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6 月6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 朱鈴玉 通 譯 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連帶付原告新臺幣245,289 元,及其中:(1) 新臺幣231,953 元,自民國112 年10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03%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 年11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2) 新臺幣13,336元,自112 年9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 年10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038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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