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512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霖
- 被告
- 雷富豐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永恩
人 之2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簡字第512 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6 月6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6 月6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朱鈴玉通 譯 陳怡晴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連帶付原告新臺幣245,289 元,及其中:(1) 新臺幣231,953 元,自民國112 年10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03%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 年11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2) 新臺幣13,336元,自112 年9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 年10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038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