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
    徐文瑞
  • 法定代理人
    范姜鳳娥

  • 原告
    水蓮山莊公寓管理大廈管理委員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520號 原 告 水蓮山莊公寓管理大廈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林榮華 法定代理人 范姜鳳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時國際娛樂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9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邱明慧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