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徐文瑞
-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 原告許鴻文
- 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552號 原 告 許鴻文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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