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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889 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施月燿施月燿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被告
絲萊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陳葦綸
被告
白沂葇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簡字第889 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朱鈴玉通 譯 陳怡晴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38,892 元,及自民國112 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53% 計算之利息,暨自113 年1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75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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