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9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陳素卿即洪大當鋪
- 訴訟代理人
- 陳仲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呂浥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文正
- 被告
- 聯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鋕堅
- 訴訟代理人
- 吳玲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訓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簡字第9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6 月2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6 月27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姜貴泰通 譯 陳品妏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引用兩造書狀及歷次言詞辯論筆錄。
二、原告主張林鋕明代理被告向原告借款新臺幣450,000 元,以聲證三為證,但被告已經否認聲證三之形式真正,經原告聲請林鋕明到庭作證,但經法院兩次通知均無結果( 將依原告聲請另行加以裁罰新臺幣20,000元),無從證人聲證三為真。
三、另外法院也有調取林鋕明當時典當借款之車籍資料,雖然可以證明當時車子為被告所有,但佔有車輛之原因很多,無法證明為表見代理,這也無法為原告有利之認定。
四、據上,本件原告之訴,無法支持,應以駁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