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補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
    許凱翔

  • 當事人
    李奇原即三畝室內裝修工作室楊金土

再審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267號 再審原告 李奇原即三畝室內裝修工作室 再審被告 楊金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5,877元。 二、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交再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如逾期未繳或繳納不完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 定駁回本件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139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對本院112年度湖建簡字第9號第一審民事確定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原判決原告(即本件再審被告)主張之金額為359,754元及相關遲延利息(見本 院卷第23頁、111年度板建簡字第119號事件卷宗第11頁),又本件再審之訴起訴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施行後,依該項規定,就已確定之利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此部分價額為36,123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5,877元,依首揭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4,3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内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並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許慈翎 附件: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利息 1 利息 35萬9,754元 111年6月23日 113年6月25日 (2+3/365) 5% 3萬6,123.24元 小計 3萬6,123.24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補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