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訴字第2號
- 原告
- 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大興
- 訴訟代理人
- 黃怡瑜
- 訴訟代理人
- 郭錦茂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泰和律師
- 被告
- 美格瑞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莊育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政杰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浩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改由審判長法官蔡志宏行準備程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湖訴字第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改由審判長法官蔡志宏行準備程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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