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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訴字第2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蔡志宏施月燿許凱翔

原告
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大興
訴訟代理人
黃怡瑜
訴訟代理人
郭錦茂律師
複代理人
郭泰和律師
被告
美格瑞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育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律師
複代理人
李浩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改由審判長法官蔡志宏行準備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許凱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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