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全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假扣押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
    許凱翔
  •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李大維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傅上華
  • 被告
    一六九國際有限公司法人陳瑞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全字第13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傅上華 相 對 人 一六九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大維 相 對 人 陳瑞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假扣押之同時,亦對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請求相對人清償借款,由本院分別以本件及113年度 湖簡字第264號事件受理。惟本院對上開本案訴訟無管轄權 業經裁定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故本院已非本案訴訟繫屬法院。且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亦未指明假扣押之特定標的及所在地,本院亦無從因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取得管轄權。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假扣押之聲請,自應併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許慈翎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全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