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全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傅上華、一六九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全字第13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傅上華 相 對 人 一六九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大維 相 對 人 陳瑞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假扣押之同時,亦對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請求相對人清償借款,由本院分別以本件及113年度 湖簡字第264號事件受理。惟本院對上開本案訴訟無管轄權 業經裁定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故本院已非本案訴訟繫屬法院。且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亦未指明假扣押之特定標的及所在地,本院亦無從因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取得管轄權。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假扣押之聲請,自應併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