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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全字第13號

聲請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許凱翔

聲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傅上華
相對人
一六九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大維
相對人
陳瑞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假扣押之同時,亦對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請求相對人清償借款,由本院分別以本件及113年度湖簡字第264號事件受理。惟本院對上開本案訴訟無管轄權業經裁定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故本院已非本案訴訟繫屬法院。且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亦未指明假扣押之特定標的及所在地,本院亦無從因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取得管轄權。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假扣押之聲請,自應併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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