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再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李奇原即三畝室內裝修工作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再簡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李奇原即三畝室內裝修工作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金土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10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8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