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小字第1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浩銅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蘇國興
- 法定代理人
- 李浩銅
- 被告
- 陳正雄
- 被告
- 周志偉
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小字第10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 13年11月2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21日上午10
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邱明慧通 譯 賴慧玲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774元,及自民國(下同)113 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1,03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