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1007號
- 原告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
- 被告
- 趙泳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3年度湖小字第1007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欄第1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3,347元,及自民國(下同)113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3,347元,及自民國(下同)113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湖小字第1007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