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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100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徐文瑞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告
趙泳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3年度湖小字第1007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欄第1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3,347元,及自民國(下同)113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3,347元,及自民國(下同)113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湖小字第1007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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