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湖小字第1036號
- 原告
-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豐永
- 訴訟代理人
- 關毓慈
- 訴訟代理人
- 王瑞彬
- 被告
- 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3,89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萬3,89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法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依同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