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湖小字第1132號
- 原 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樂乃華
- 被 告
- 頂立國際運動事業有限公司
- 兼
- 法定代理人
- 莊政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73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欠款名目及金額 計息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信用貸款應付帳款18,737元 3,430元 自113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95%計算。 自113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2,487元 自113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計算。 自113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5,985元 自113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計算。 自113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6,835元 自113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計算。 自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