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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115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施月燿

原告
鍾宛諭
訴訟代理人
姚書容律師
被告
佑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棟柱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23日下午3時45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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