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小字第125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香港商技慕最網金流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中嶋孝平
- 訴訟代理人
- 姚大偉
- 被告
- 加果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偉鼎
- 法定代理人
- 林香伶
- 法定代理人
- 林群博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小字第1250號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1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19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朱鈴玉通 譯 陳怡晴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500元,及自民國112 年11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