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27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設新北市中和區建八路20
- 法定代理人
- 周佳琳 住新北市中和區建八路20
- 訴訟代理人
- 吳世璋 住新北市中和區建八路20
- 送達代收人
- 王宥惠 住新北市中和區建八路20
- 被告
- 陳彥晟 住新北市汐止區福德一路
- 2號2樓
- 2號2樓
- 2號2樓
- 2號2樓
121號5樓之3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273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2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
29日上午09時40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邱明慧通 譯 賴慧玲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400元,及自民國(下同)112 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