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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
    徐文瑞徐文瑞

  • 原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中和區建八路202號2樓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住新北市中和區建八路202號2樓 訴訟代理人 吳世璋  住新北市中和區建八路202號2樓 送達代收人 王宥惠  住新北市中和區建八路202號2樓 被   告 陳彥晟  住新北市汐止區福德一路121號5樓之3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273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2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29日上午09時40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邱明慧 通 譯 賴慧玲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400元,及自民國(下同)112 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邱明慧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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