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132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鶴見製作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偉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雄新都奧斯卡管理委員會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13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湖小字第132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雄新都奧斯卡管理委員會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13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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